本模板为《广州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样本(修订)》,适用于投资开办民办学校时使用。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模板默认写广州市,可根据自身情况改成当地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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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举办者
第三章 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学校理事会
第五章 校长、副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
第六章 学校党组织建设及其工作机制
第七章 学校监事(会)
第八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九章 学校其他组织机构
第十章 教职工
第十一章 学生
第十二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三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十四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十五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六章 附则
注:*为必须载明的事项;每章“基本内容要求”及条款括号内注明内容是对条款应制定内容的提示、说明,无需在章程正本保留。
序 言
基本内容要求:
1.学校简要办学历程;
2.办学理念。
第一章 总 则
基本内容要求:
1.章程制定依据和目的;
2.学校名称和地址(校区);
3.学校性质和办学宗旨、办学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
4.学校开办资金、资产来源等。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和地址:
学校中文名称:
学校英文名称: (注: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学校地址: (注:地址应当详尽,如:XX市(区、县)XX街XX号)
(注:以上信息应与学校审批机关核准的内容一致)
学校网址:
第三条* 学校性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 (注: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 出资人民币 元,以 形式出资,所占比例 ;
(二) 出资人民币 元,以 形式出资,所占比例 ;
(三) 出资人民币 元,以 形式出资,所占比例 。
(注: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办学定位和办学形式:(注: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办学定位是指办学特色或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办学形式是指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教育等)
第六条* 办学规模:
(注:与学校审批机关核准的规划办学规模一致)
招生对象:
第七条* 学校业务主管机关:
学校登记管理机关:
(注:登记管理机关应为与业务主管机关同级的部门)
第八条* 办学理念:
(注:包括办学指导思想、办学使命、培养目标等内容)
办学宗旨:
(注:包括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等内容)
学校标识:
(注:包括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等)
第九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学校举办者
基本内容要求:
举办者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
(注: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注: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
(二)推荐来自举办者的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其中推荐首届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及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四)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依约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
(三)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已投入到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不得向学生、家长筹集办学资金;
(四)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
(五)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十三条 举办者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权限和程序:
权限:
程序:
(注: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学校举办者主动妥善处理好与学校理事会之间的关系,不得越过理事会直接干预学校事务)
第三章 学校法定代表人
基本内容要求:
1.学校法定代表人条件;
2.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注:学校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学校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学校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丧失理事资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校长担任,丧失校长资格的;
(四)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五)学校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
(六)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四章 学校理事会
基本内容要求:
1.学校理事会构成;
2.理事会成员条件;
3.理事会选举、换届和理事会成员变更;
4.理事会职权;
5.理事长权利;
6.理事会成员权利;
7.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决策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 4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学校理事会成员 人,并设理事长1名。(注:理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总人数最好为单数,其中1/3以上理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理事会其他成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由学校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热爱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等担任。(注:党组织负责人需经上级党组织人民或批复同意;校长经理事会聘任后自然成为理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后自动退出理事会或者经理事会同意可继续担任成员;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理事会组成人员应当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
理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第十九条* 首届理事会理事长、理事,由举办者各方最高决策机构开会决定推荐,并提供推荐函,再由学校筹办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经过2/3以上组成成员同意后产生。
理事会换届,理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等原因将及时调整变更,并在理事会做出决定后30天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具有表决权;
(二)参与学校年度预算、决算审核,对预算、决算情况具有知情权和审核权;
(三)参与聘用和解聘学校校长决定过程,对校长的聘用和解聘具有表决权;
(四)参与理事会活动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的财产。
理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学校资金;
(二)将学校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理事会同意,将学校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学校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理事会同意,与学校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理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学校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学校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学校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未经理事会同意,擅自披露学校秘密;
(八)违反对学校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理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三)学校有重大问题需要理事会决策时。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出席会议人数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或不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开会,理事会会议所作出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校长、副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
基本内容要求:
1.校长和副校长的遴选、确定、聘任;
2.校长和副校长的职权;
3.校长办公会议的人员组成、责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副校长若干名,校长人选由理事会遴选、确定、聘任,正式聘任的同时即报告学校审批机关。
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校长的任职条件,按照政府部门有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执行,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副校长协助校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校长应向理事会报告上一学年度学校工作,提交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及时向理事会通报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注:民办学校可根据实际设立校长办公会议。如设立,须载明校长办公会议的人员组成、责权和议事规则等)
第六章 学校党组织建设及其工作机制
基本内容要求:
1.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及地位作用;
2.党组织的职责权限、参与决策机制;
3.党务工作机构、人员配置、经费保障等。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学校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 。(注: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或其他形式设立党组织的,须明确党组织机构形式及隶属关系)
(注: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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