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模板为《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代持合同书》,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委托代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双方约定,标的财产份额的相关义务由甲方承担,委托事务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金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监督,不得利用名义合伙人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开通VIP会员可直接下载整份Word版文档(整站免费下载),电子版无水印,排版精美,可根据自身情况灵活编辑修改。
排版预览(部分页面):
![]() |
![]() |
![]() |
![]() |
点击可查看大图△
内容预览(部分页面):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受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委托代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委托事项
1.1.标的财产份额
标的财产份额,是指请填写主体名称(下称“目标合伙”) %(百分之 )的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对应认缴注册资本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除标的财产份额外,乙方本身持有目标合伙 %(百分之 )的财产份额(对应认缴注册资本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下称“自有财产份额”。
1.2.各方确认:
1.2.1.标的财产份额系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合伙人权利完全归甲方所有,标的财产份额的相关义务由甲方承担;乙方仅作为标的财产份额名义合伙人,代表甲方出资及持有财产份额,对标的财产份额不享有合伙人权利,不承担标的财产份额相关义务。
1.2.2.乙方将根据甲方指示,配合甲方办理标的财产份额相关手续。
1.2.3.标的财产份额的出资义务由甲方承担。
2.委托期限
2.1.委托期限:即代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收回委托并将标的财产份额变更登记于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方名下之日止。
2.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提前解除委托。
3.委托报酬
3.1.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委托报酬,委托报酬为固定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年。
3.2.甲方在委托期限每届满1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上年度委托报酬。
4.税费承担
4.1.因执行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事务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金均由甲方承担。前述费用发生之日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甲方应将该等费用全额支付乙方。
5.收款账号
5.1.本合同项下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5.2.本合同项下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6.委托权限与委托要求
6.1.总体要求
6.1.1.乙方应当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义务,维护甲方的利益。
6.1.2.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监督,不得利用名义合伙人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6.1.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转委托第三方持有标的财产份额及合伙人权益;
(2)在任何文件上以目标合伙合伙人名义签字,或在任何涉及目标合伙利益的文件上签字,但仅涉及自有财产份额(如有)的除外;
(3)以合伙人名义对目标合伙的具体工作人员进行任何指派或指示,但仅涉及自有财产份额(如有)的除外;
(4)处置标的财产份额及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标的财产份额上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6.2.标的财产份额的取得与归属
6.2.1.乙方根据甲方书面指示,以乙方名义代为签订投资相关合同。
6.2.2.乙方根据甲方书面指示,在登记机关登记乙方为标的财产份额的所有人,乙方作为标的财产份额的名义合伙人。
6.2.3.取得标的财产份额所需投资款由甲方在相关投资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限届满前提前3个工作日提供给乙方。乙方根据甲方书面指示,以乙方名义代为投入目标合伙或支付给财产份额转让方。
6.2.4.标的财产份额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所有人是甲方。
6.2.5.乙方仅作为名义合伙人,标的财产份额不属于乙方自有财产,乙方对标的财产份额无任何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乙方仅系根据本合同及甲方的意志代表甲方持有标的财产份额,根据甲方的书面指示办理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事务。
标的财产份额不适用有关乙方财产分割、继承或承继等的任何规定。
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财产份额被冻结的,乙方应自冻结之日起10日内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冻。
6.3.标的财产份额的合伙人权利
6.3.1.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授权甲方代为行使各类合伙人权利,签署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书。
6.3.2.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书面指示代为行使各类合伙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行使合伙人知情权、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提案权、合伙人表决权、监督权等。
6.3.3.由标的财产份额产生的或与标的财产份额有关的收益、所得(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剩余财产分配或任何其他资产分配、补偿、违约金、财产份额转让价款等)的所有权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应于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移交甲方。
6.3.4.甲方有权转让、设定质押等权利限制或向第三方赠与标的财产份额,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在收到甲方书面指示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6.4.报告与监督
6.4.1.乙方收到目标合伙向合伙人发送的通知,应当于当日内转发告知甲方。
6.4.2.乙方定期(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或应甲方的要求随时向甲方报告受托事项的执行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
6.4.3.甲方作为标的财产份额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合同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
7.保密
7.1.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经营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7.2.本合同关于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保密信息在披露给接收方之前,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未被违反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接收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保密信息(通过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当出现此种情况时,接收方应及时通知提供方并做出必要说明,同时给予提供方合理的机会对披露内容和范围进行审阅,并允许提供方就该程序提出异议或寻求必要的救济;
(4)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保密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接收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向提供方发出通知,同时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说明。
8.违约责任
8.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委托报酬和承担税费的,每日按应付未付款项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从应向甲方返还的分红款中直接扣除委托报酬、税费及违约金。
8.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标的财产份额的,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立即返还财产份额。财产份额事实上无法返还的,或者甲方不要求返还的,则立即支付相当于标的财产份额价值130%(百分之一百三十)的违约金,乙方收取的转让价款高于本条款所约定的违约金的,超出部分归甲方所有。
8.3.乙方逾期通知甲方目标合伙增资扩股事宜,或者未按照甲方指示行使增资扩股合伙人优先认购权,导致甲方丧失相关权益的,应当以标的财产份额价值为参照,扣除增资扩股认购成本,作为甲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8.4.乙方违反本合同不适当履行受托义务,甲方有权通知乙方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拒不纠正或纠正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日按标的财产份额价值的5‱(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8.5.本条所指“标的财产份额价值”以以下三种计算方式中计算结果最高者为准:
(1)标的财产份额比例*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目标合伙净资产
(2)标的财产份额比例*目标合伙最近一次融资时的目标合伙估值
……
——试读结束,开通VIP会员免费下载全文——
评论前必须登录!
立即登录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