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模板为《商品联营合同书》,为甲方联营方与乙方零售商签订的商品联营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提供商品及经营人员、乙方提供联营场地与设备,双方以乙方名义统一经营收款并按约定分配收益。合同明确了联营指标、乙方收益提成方式、甲方需承担的物业、人员管理、宣传推广等费用,以及结算对账、履约保证金、场地使用、商品质量管控、人员管理、促销活动、违约责任等具体规则。同时约定甲方需服从乙方管理体系、承担商品相关全部法律责任,双方出现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联营场地所在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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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联营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零售商):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联营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联营基本安排与费用
1.联营模式
1.1.甲乙双方建立联营关系,甲方提供特定商品或服务及相关经营人员,乙方提供联营场地和相关设备,双方依约分配收益。
1.2.联营期限内,甲方对外应以乙方名义进行经营,并由乙方统一收款。
1.3.乙方按约定与甲方对账结算。
1.4.相关定义:
1.4.1.联营商品:本合同项下联营销售的商品及服务。
1.4.2.甲方营业额:本合同项下甲方通过联营场地销售联营商品的销售额,按实际收款金额计算,以乙方收银系统数据为准。
乙方自营及其他合作方销售金额、甲乙双方其他经销合同项下的采购金额(如有)不计入甲方营业额。
1.4.3.乙方收益:联营关系下,乙方有权取得的收益;乙方有权从甲方营业额中扣除乙方收益。
1.4.4.甲方应承担费用:联营关系下甲方应承担的费用,乙方有权从甲方营业额中扣除该费用。
1.4.5.甲方聘用人员: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安排到联营场地为销售联营商品提供服务的人员。
1.4.6.乙方软件系统:乙方拥有知识产权的 系统,包含该系统的电脑端、APP等各个端口。该系统将用于乙方与甲方联营合作相关事务。
1.4.7.联营指标:双方约定的甲方应达到的甲方营业额指标。
2.联营期限
2.1.联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2.2.如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交接期限延后的,联营期限应相应延后。
2.3.联营期限届满前,如乙方有意另行联营,应提前将联营条件告知甲方。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联营的权利。
3.联营指标
3.1.双方确认,联营指标按如下计算:
(一) 年度
月至 月: 万元
月至 月: 万元
(二) 年度
月至 月: 万元
月至 月: 万元
3.2.甲方未完成联营指标的处理
如甲方连续三个月未完成约定的联营指标,乙方有权调整联营场地的位置和/或面积;
连续六个月未完成约定的联营指标,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乙方收益
4.1.双方同意按提成方式计算乙方收益。
4.1.1.提成计算方式:甲方营业额*乙方提成比例。
4.1.2.提成比例:正常营业额为 %(百分之 ),促销营业额为 %(百分之 )。
4.1.3.保底金额
保底金额:甲方营业额低于约定的联营指标时,应以联营指标作为甲方营业额计算乙方收益,作为乙方收益的保底金额。
5.甲方应负担的费用
5.1.物业管理费
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为 元。
联营场地物业管理费:按 平方米计算,合计每月 元。
付款方式:乙方与甲方结算时从结算款中扣除。
5.2.甲方聘用人员相关费用
因乙方需对甲方所聘用的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如下相关费用:
(1)费用标准:
管理费:人民币 元/人;
培训费:人民币 元/人;
工装费:夏装为人民币 元/套,冬装为人民币 元/套。
(2)按实际人数计算支付;有甲方聘用人员更换、重新申领服装时,应再次计算支付费用。
(3)付款方式:甲方聘用人员上岗前支付。
5.3.宣传推广费
5.3.1.为扩大销售和提高商品或服务的市场认知度,本着对双方有利和自愿的原则,乙方可组织甲方进行联合广告宣传,广告宣传的形式包括媒体广告、店内悬挂或张贴广告、户外广告、出版广告册等各种形式。
5.3.2.甲方应承担的宣传推广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收费标准:每月 元;
付款方式:按月结算支付。
5.4.其他费用
(1)水费:
(2)电费:
5.5.联营期限内,甲方应承担的其他费用以双方另外约定为准。
6.结算与付款
6.1.乙方有权从甲方营业额中扣除乙方收益、甲方应承担费用以及其他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剩余款项作为甲方收益由乙方结算支付给甲方。
如甲方营业额不足以支付乙方收益、甲方应承担费用以及其他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则甲方应立即补足支付。
6.2.结算对账
6.2.1.结算周期:按月结算。
6.2.2.对账日: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5天内对账。
6.2.3.对账方式:通过乙方软件系统进行对账。
6.3.付款
对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收益。
6.4.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甲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履约保证金
7.1.履约保证金标准:人民币(大写) 元(¥ 元)。
7.2.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7.3.乙方指定保证金收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7.4.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甲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承担赔偿、扣款、违约金或任何其他责任时,乙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相应抵扣。
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甲方仍需进行赔偿。
7.5.履约保证金抵扣(全部或部分)以后,乙方有权从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中进行抵扣或要求甲方补足,直至预留的履约保证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7.6.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合同到期或解除、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除乙方有权抵扣的款项外,乙方应将履约保证金的剩余款项无息返还给甲方。
第二部分 联营具体安排
8.联营场地交付与使用
8.1.乙方应依约将联营场地交付给甲方,联营场地基本信息如下:
(1)位置: 省 市(州、县) 路/街 号的 商场/超市 层 区域。
(2)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其中使用面积约 平方米。
(3)建筑结构: 结构。
(4)附属设备:柜台 个,货架 个。
(5)仓库:位置 ,面积 平方米。
除上述信息外,联营场地的更详尽信息见本合同附件《联营场地交付清单》。
8.2.联营场地装修
8.2.1.甲方可以按乙方批准的方案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对联营场地进行适当装修。甲方承担装修及增添设施的费用,并应按乙方规定安装电器、消防等专项设备。
8.2.2.甲方如对联营场地内的装潢、电气等设备进行变更、整修或移动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方可施工,且不得损害联营场地原有的的承重结构,不得损坏防水层、防水设施和妨碍商场的正常经营。
8.2.3.施工期间甲方应派员监工,完成后由乙方检查认可后方能正式营业。
8.2.4.如甲方装修结果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相关部门要求需拆除或移除装修内容的,相关法律后果和赔偿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8.3.联营场地使用与维护
8.3.1.甲方应依约合理使用联营场地,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将联营场地的整体或部分转租、分租、转借、分割等,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3.2.甲方应合理使用乙方附属设施设备,且不得损坏公共区域的任何设施设备。如因甲方使用不当、故意破坏等原因造成场地或设施设备毁损的,乙方统一维修,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8.3.3.甲方自行安装的设备、设施、装修出现破损,甲方应自行及时修复,在乙方书面通知规定日期内仍未修复的,乙方有权委托相关单位维修,以保持乙方场地的统一水准,所需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8.3.4.甲方未获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在联营场地内安置任何重量超过该场地楼板所能承受的建筑荷载(每平方米不超过 kg)的设备或物品。
8.3.5.甲方应保证联营场地内设施、装修符合国家消防、环境、卫生要求。如甲方不得在联营场地内储存易燃、易爆、易腐蚀、危险以及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物品;不得在联营场地内设置影响乙方整体环境和其他商户正常经营的音响、广播或任何扰人的噪音。
8.4.场地出入权
8.4.1.乙方有权在甲方人员的陪同下,进入联营场地检修场地及附属设备,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8.4.2.如遇火警或其他紧急情况,乙方有权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联营场地排除险情,采取措施抢救、保护财物,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9.联营商品相关要求
9.1.甲方仅能在联营场地经营特定商品及服务,具体见本合同附件。
9.2.甲方经营范围内商品的所有权属于甲方,陈列或存放于联营场地的商品由甲方自行保管、自行上柜销售并承担相关责任。甲方经营商品进出联营场地,应经乙方同意并按指定通道进出,并按乙方规定办理进出场地手续。
除非另有说明,乙方进出场地手续仅为方便管理之需,不代表商品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及乙方收货,不代表乙方对进场商品承担保管责任。
9.3.质量要求
9.3.1.双方约定,甲方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如下:
(1)应达到的质量标准
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标准: 。
(2)特别要求:所有商品或服务,均不得有危及人身、财产的不合理的危险。
9.3.2.甲方应遵守并执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和退换货政策进行退货、换货,因此产生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9.4.质量检验
9.4.1.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乙方有权对甲方经营的商品进行每年 次的定期抽检,抽检商品质量合格的,检验费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则由甲方承担。
9.4.2.商品在销售过程中由政府专门机构依有关规定进行的质量检验,如检验部门收取费用的,抽检商品质量合格的,检验费由双方共担,不合格的则由甲方承担。
9.4.3.由消费者投诉而送检的商品,检验后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9.4.4.上述检验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乙方先垫付的,乙方需提供政府专门检验机构合法收费凭证,并以凭证金额向甲方进行结算。
9.5.外包装
9.5.1.甲方所经营商品的外包装上的标识应全面完整,并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真伪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商品的随附文件,如质量合格证、原产地证明、中文说明书、商检合格证、保修单等单证应全面完整,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
9.5.2.外包装上显示注册商标或专利号的,甲方应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
9.6.条形码
9.6.1.商品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条形码,并经由乙方设备验证可用。
9.6.2.无条形码的商品应当向乙方进行说明,并由乙方代编内部条形码贴于商品外包装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9.7.相关责任承担
甲方应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合法性负完全责任,保证所供应的商品或服务不侵犯第三方权利,否则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10.联营管理
10.1.一般规范
10.1.1.甲方同意服从乙方整体管理体系及统一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联营管理政策》以及乙方不时发出的联营管理相关通知。上述管理政策应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10.1.2.甲方认可,乙方有权不定时修订相关联营管理政策;该政策经乙方修订并通知甲方后即生效,甲方应予执行。
10.1.3.甲方遵守乙方联营管理政策是甲乙双方建立联营关系的前提条件。如甲方违反管理政策,经乙方通知后在30日内仍不改正或再次发生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双方的联营关系。
10.2.收银和库存管理
10.2.1.甲方应使用乙方统一安装的收银和库存信息查询系统(可实现对甲方单笔、月度、年度销售、库存总量、商品进出库等信息的实时查询),甲方不得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隐瞒营业额、营业额不录入的方式不计入甲方实际营业额,同时乙方有权采取其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抽查、调查等方式核实甲方销售及库存信息。
10.2.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收款,不得引导买家通过乙方收银系统以外的方式付款,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所收款额两倍的违约金。
10.3.价格管理
10.3.1.依法定价:甲方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应遵守法律、法规。违法相关法律、法规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甲方自行负担。乙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有权向甲方追偿。
10.3.2.统一价格:甲方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应按照附件《联营商品价格表》执行,如需对价格进行变动,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乙方仍按照附件《联营商品价格表》所示价格进行收益结算。
10.3.3.整体价格配合:乙方为经营的需要,制作和发行的优惠卡、贵宾卡等优惠凭证以及进行全场促销活动时,甲方应全力配合。针对具体卡种及促销活动的商品折扣,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以书面的形式确认。
10.4.商品管理
10.4.1.甲方应保证联营场地内商品丰富、货架/柜台充实、服务到位,不得脱销断档。
10.4.2.新品上架率
(1)甲方在联营场地所售商品的新品上架率(指新款商品占总销售商品数量的比例)不得低于 %,否则,则每低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以此类推;
(2)低于 %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0.4.3.库存量
甲方需保证所售商品有充足的库存量,每件商品库存量不低于 件,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具体计算标准为:
(1)每少 件,则甲方需支付违约金¥ 元,累计计算;
(2)实际库存量低于要求量的 %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0.5.人员管理
10.5.1.甲方保证每日派驻符合乙方管理体系的 名以上人员在联营场地内从事销售工作,这些聘用人员必须经乙方审核同意,并接受乙方日常监督管理。
10.5.2.甲方应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聘用人员的相关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及福利等。
10.5.3.如甲方聘用人员造成乙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10.5.4.甲方聘用人员必须遵守乙方管理规章制度,对于违规人员,乙方有权依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罚;甲方聘用人员严重违反乙方的规章制度,不服从乙方的正常管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除劳动合同,予以清退,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10.5.5.甲方聘用人员应穿着乙方规定的工装(该工装包括服装、鞋、领巾、名牌、店徽、发饰、包袋等),该工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10.6.安全管理
10.6.1.甲方进场前应与乙方签订安全责任书并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10.6.2.甲方在乙方处展售或存放的商品及财产,甲方同意自行妥善保管并定期盘点,保证自行自费投保水灾险、火灾险、盗窃险、公共意外责任险及其它与财产损失有关的一切险种,如甲方未投保或保额不足或保险公司理赔不足时,对任何事件造成甲方商品及财产的损失,甲方同意自行负责。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11.促销活动
11.1.甲方组织的促销活动
11.1.1.甲方为促进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经乙方批准后,也可以单独进行促销活动。
11.1.2.如该促销活动需要使用乙方的名称、商标、形象,或甲方自行发布于媒体的信息有牵涉乙方时,甲方应事先将相关内容送交乙方审核,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得使用发布。
11.1.3.如甲方拟向消费者赠送纪念品或优惠卡,必须于实施前1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11.1.4.甲方保证不收受或发放非经乙方认可的礼券、提货券或其它形式的商品兑换券卡,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甲方收受或发行礼券等对应金额五倍的违约金。
11.2.乙方组织的促销活动
11.2.1.乙方有权将甲方使用的经营场地纳入整体企划促销活动范围之内,甲方应予配合。
11.2.2.乙方组织的全场促销活动(如打折、发行优惠卡/券、购物卡/券等各种形式),甲方应该在乙方的统一部署下按照乙方制订的促销规则参加。
11.2.3.双方应就具体促销方式、促销期间、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商品折扣及支付办法等具体事宜,另行签订《促销服务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1.2.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促销宣传物料中所包含的商标权、著作权等(如有),视为甲方授权乙方可免费用于联营商品或服务的推广宣传。
12.售后服务安排
12.1.甲方应严格执行乙方售后服务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退换货、保修等),且甲方商品售后服务承诺不得低于乙方规定的标准及水平。如甲方的售后服务承诺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同时向乙方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承诺书及相应保证措施,以便乙方监督执行。
12.2.甲方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发生质量或侵权问题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12.2.1.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向甲方结算付款,采取先予赔付等措施;
12.2.2.甲方必须立即配合乙方查明事实,进行处理,并及时补救;
12.2.3.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人的赔偿、行政罚款、诉讼费、律师费和聘请其他中介机构的费用、差旅费、招待费等);
12.2.4.乙方有权视情节解除本合同。
12.3.为维护乙方商誉,如甲方所经营商品或服务于发生查证属实的质量问题和侵权事件,甲方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责任外,还应按另外赔偿乙方商誉损失:
(1)发生投诉,每次赔偿¥ 元,一个月发生两次客诉,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导致媒体曝光,如属地方性媒体每次赔偿¥ 元,如属全国性媒体每次赔偿¥ 元,六个月内发生两次媒体曝光,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导致行政处罚,如属地级市及其以下行政机关处罚,每次赔偿¥ 元;如属省级行政机关处罚,每次赔偿¥ 元;如属国家级行政机关处罚,每次赔偿¥ 元。十二个月内发生两次行政处罚,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3.联营场地交还
13.1.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日内,甲方应自费拆除、搬离甲方所有的设施设备及招牌等,向乙方交还联营场地的相关资料文件(包括物业服务资料和工程资料等)及所有钥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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