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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与供应商联营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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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模板为《超市与供应商联营合同书》,该合同是超市与供应商之间就联营经营模式签订的合同,明确甲方提供场地与设施、乙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受其统一管理,同时规定双方资质、经营范围、质量标准、营业额指标与结算扣率、多项费用及管理细则。合同通过详细条款设定质量与侵权责任、违约处理方式及合同期限与终止清算程序,并对反商业贿赂和争议解决作出约束,旨在保障联营过程合法合规并降低合作风险。建议在签署前充分核查双方资质与履约能力,明确各项费用与指标,确保条款执行可行以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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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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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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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定义和主体资格

1.1.本合同所称联营,指按甲方统一部署、统一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统一的营业规范和作业流程并在甲方统一管理、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范围经营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联营场地、相关设施和能源的使用权,乙方提供商品或服务、经营人员及与商品或服务经营直接相关的设备、设施,双方联合经营的经营模式。

1.2.乙方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他合法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并应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共计           份(选项打“√”,不选打“×”)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地税)

□生产许可证□药品类的检验报告合格证

□黄金许可证□注册商标证(许可使用证明)

□进口商品完税证明□真皮皮鞋检验证明

□化妆品的卫生检验报告□食品的卫生检验报告

□服装类商品的检验报告□进口类检测报告合格证

□洗涤类毒性评审登记□专利证书(许可使用证明)

□国家质量认证证书□特许经营合同

□外埠化妆品、食品、保健品本市检验合格证

□家用电器的质量测试报告合格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书及年省报告

□代理许可证(或合同、授权委托书)

(1)证件责任:如乙方出示虚假、无效或失效的证件,一经查实,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甲方并有权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缔约人资格:双方的法定的代表人及其授权委托人,必须出具合法有效的资格证书、书面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合法缔约资格和能力的书面文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见本合同附件1)。

2.联营场地和相关设施

2.1.场地:甲方提供的联营场地位于        省        市(州、县)        路/街         号的        商场/        超市        店        层        区域,建筑面积约      米(其中使用面积约      平方米)。该联营场地的具体位置见本合同附件2。

2.2.设施:柜台    个,货架    个,供双方联合经营。

2.3.仓库:      平方米,供乙方存放商品,甲方每月收取使用费人民币    元。

2.4.乙方不能将本联营场地和相关设备的部分或全部以个人形式擅自让渡给他人使用或改变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2.5.甲方有权根据需要,书面通知乙方调整联营场地的位置、面积;但如该项调整,确实影响乙方经营效益,乙方可书面要求甲方修改本合同。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如乙方不同意调整(乙方没有回复视为调整),或双方就修改本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解除。

3.联营场地装修、日常维护和费用承担

3.1.乙方可以按甲方批准的方案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对联营场地进行适当装修。乙方承担装修及增添设施的费用,并应按甲方规定安装电器、消防等专项设备。

3.2.乙方如对联营场地内的装潢、电气等设备进行变更、整修或移动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其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间乙方应派员监工,完成后由甲方检查认可后方能营业。

3.3.联营区内的电器等设备发生故障或不良反应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处理,甲方可酌收成本费。

3.4.乙方因对联营场地进行上述装修并增设水、电等能源使用设施,由此增加的能源使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按实际发生额向乙方收取,乙方在指定时间内向甲方支付。

4.经营商品或服务范围

4.1.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以下表所列项目为限:(见下页)

类别 经营项目说明      
商品 商品类别 品名 品牌 产品执行标准
       
       
       
       
服务 服务项目 品牌
       
       
       

4.2.特别约定

(1)以上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陈列或存放于联营场地的商品由乙方自行保管和保险、自行上柜销售并承担风险责任。上述商品进出联营场地,应经甲方同意并按指定通道进出,并按甲方规定办理进出库手续。

(2)乙方提供的商品的产品执行标准应为该商品原产地依当地法律合法有效的标准。如该标准系国际组织、外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管辖范围外的地区所制订,则均不得低于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已为中国法律所确认。乙方提供的服务也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有关产品或服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可执行地方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所有产品或服务,均不得有危及人身、财产的不合理的危险。

(3)乙方经销的商品及包装上的标识应全面完整,并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真伪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商品的随附文件,如质量合格证、原产地证明、中文说明书、商检合格证、保修单等单证应全面完整,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如为专利产品,应附专利证书。

(4)乙方保证其商品及其包装、服务和对商品和及服务的交易行为没有有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名称权、名誉权和对其他特殊标识的专有使用权,并不得损害公序良俗。

(5)乙方不得随意增减或变更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乙方新增商品或服务品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经营。乙方擅自变更,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6)乙方应保证其联营区商品丰富、货架/柜台充实、服务到位,不得缺断货。

(7)乙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超过其经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其提供的商品包括自产的、从正常渠道进销的及合法授权代理的商品。

5.联营指标和扣率

5.1.营业额指标:全年含税营业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元,乙方每月的联营指标(含税)具体约定如下: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月均
                         

5.2.扣率:正常营业额的      %,促销营业额的      %。

5.3.分配方式:乙方如果没有完成上述5.1规定的联营指标,甲方则以该指标乘以扣率,结算甲方应得月度收益;乙方如果超额完成营业额指标,甲方仍以实际的营业额乘以扣率,结算甲方应得月度收益。

5.4.乙方如果连续三个月达不到上述营业额指标,甲方有权调整联营场地的位置和/或面积;连续六个月达不到上述营业额指标,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结算

6.1.付款

(1)账期:每月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账期不顺延。

(2)对账日:次月    日至    日为双方对账时间(如果法定节假日,则向后顺延至甲方的第一个工作日,以下同)。

(3)送增值税发票时间:次月   日至   日。

(4)付款日:次月    日以后。

6.2.付款方式(选项打“√”,不选打“×”):□现金□电汇□转账支票□汇票

6.3.为确保结算安全,乙方应派专人结算。结算人员应持身份证、乙方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和增值税发票。如乙方的结算人员有变动,应提前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可以不予结算。

6.4.款项保管:未结款项,由甲方无息保管。

6.5.上述结账日期、付款时间和日期、增值税发票开具等,由甲方依法专项规定,并以需方指定的规定为准。

6.6.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扣留未付货款三个月,期满甲方确认无潜在的质量责任或侵权后,将未付款一次性支付给供方。

7.乙方应负担的费用

7.1.进场费:在本合同签订3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进场费      元。

7.2.保证金: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保证金由甲方无息保管,本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三个月内,甲方将余额及时返还乙方。如乙方违约或因产品、服务质量而对甲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受到行政处罚,甲方有权以该保证金支付。

7.3.联营管理费:

(1)提成管理费:甲方按乙方营业额的     %(如乙方实际营业额达不到5.1约定的营业额指标,则按盖指标提取),提取联营管理费,于每月付款时一并结算。

(2)固定管理费:每月人民币    元。

甲方同时收取上述两项管理费。

7.4.装潢分担费:乙方同意在签订此合同时向甲方支付装潢分担费人民币     元,乙方撤场时不要求退还此费用。

7.5.营业人员管理费、培训费和工装费:因甲方需对乙方委派的驻店营业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乙方同意按驻店营业人员的人数,一次性向甲方按每人人民币     元的标准支付管理费、按每人人民币    元的标准支付培训费,按每人人民币    元(其中押金     元)的标准支付胸牌费、按每人夏装(男装     元人民币/套,女装     元人民币/套)、冬装(男装     元人民币/套,女装     元人民币/套)的标准支付服装费。

7.6.物业管理费。

(1)收费标准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

(2)支付方式: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交付。

(3)范围: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主要包括建筑物、商场及各店铺所共享的公用部分所必须的照明、换排水、电梯等设备的维护、管理费用、警备、保安、引导服务、清扫、卫生费用等及其它必要经费。

7.7.节庆联合促销费:节庆期间(本合同“节庆”指法定节假日,中外传统节日,甲方司庆、店庆和新店开业庆贺),甲方可以组织乙方进行联合促销,乙方按甲方要求交纳相关的费用。届时双方签订节庆联合促销协议书(格式见本合同附件3)。

7.8.联合广告宣传费:为扩大销售和提高商品或服务的市场认知度,本着对双方有利和自愿的原则,需方可组织供方进行联合广告宣传,广告宣传的形式包括店堂广告(POP)、快讯海报(DM)、媒体广告、店内悬挂或张贴广告、户外广告、出版广告册等各种形式。联合广告宣传的形式、内容和收费标准等由双方以联合广告宣传协议书(格式见本合同附件4)确认。

7.9.税费:乙方为开业、在经营中所付的各种工商费用计税费由其自行负担。当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乙方所经营商品、服务或其他事项进行监测或检查并收取费用时,乙方应主动缴纳。如果甲方已代为缴纳,则在结算当月营业款时扣除。甲方不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的该项检测或检查及收费的合法性负责。

7.10.水电等能源使用费:水费、电费、采暖费、空调费等费用,乙方据实缴纳。

8.联营管理

8.1.消防管理:乙方及乙方营业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关于消防的有关规定(见本合同附件5),因乙方或乙方营业人员的责任,导致消防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8.2.收银管理:乙方进店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由甲方统一收款,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收款,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收款额的两倍的违约金,将相关的人员予以清退,甲方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8.3.营业时间:营业时间由甲方统一规定,乙方必须执行。乙方不得私自提前、延后、中断、变更开店时间。如经甲方发现,乙方每次按每年联营指标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承诺遵守甲方根据经营策略、促销活动、政府命令、法定节假日的需要而进行的必要调整后的营业时间的规定。

8.4.商品管理:乙方商品陈列,应接受甲方指导和管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商品进行抽检和报检,以监督乙方商品的品质。乙方应积极、主动的配合甲方所在地的工商、卫生防疫、质量监督等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并支付相关的检测、检查等费用(甲方不对有关检测、检查及其收费的合法性负责),对在检查监督中受到的与乙方销售商品有关的任何处罚,由乙方自己承担。

8.5.人员聘用:乙方聘用     名外来营业员或聘用甲方     名营业员,进行经营活动。乙方聘用外来的营业人员,必须经过甲方的面试、培训、考核后,方可上岗。

8.6.人员费用标准:乙方聘用甲方营业员的,应支付其工资(     元/人/月)和奖金(月销售额的     %/人/月),并且应在每月月首     日内,交付于甲方;所聘外来营业员的工资及奖金,由乙方自行负担。如逾期支付甲方店员工资和奖金,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项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7.劳动合同管理:乙方应与其所聘用的营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其所聘用人员进店时,向甲方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备案。

8.8.用工责任:乙方对其所聘用的外来营业员在履行职责视为乙方的职务行为,如造成甲方损失或导致对第三方和/或营业员本人自身、财产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8.9.店堂管理:乙方及甲方所聘用的营业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店堂的管理规章制度、防火、防盗的规定。对于乙方的违规的行为和违规的人员,甲方有权依照其商场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乙方或乙方的聘用人员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不服从甲方的正常管理,甲方可以予以清退、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8.10.服装管理:为维持甲方商场的统一形象,乙方外聘的营业员必须统一穿着甲方规定的制服。服装的设计、面料、服饰、鞋帽、胸牌的等费用(     元/人,共     人,总计人民币     元),由乙方负担.

8.11.合法经营:乙方在联营的过程中,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开展预收款式的预售或代购、代销业务,否则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9.价格约定

9.1.依法定价:乙方提供的联营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应遵守法律、法规。违法上述法律、法规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有权向乙方追偿。

9.2.统一价格:商品的价格依照乙方的定价销售,但乙方必须保证同一时期内,本地区各商场的同一商品的价格不低于本商场的价格。乙方违反此项本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价格差额    倍的违约金,且甲方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9.3.整体价格配合:甲方为经营的需要,制作和发行的优惠卡、贵宾卡等优惠凭证、进行整体的价格、营销策略和促销活动时,乙方应竭尽全力的配合,甲方的上述经营活动,商品的折扣,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以书面的形式确认。

10.企划和促销

10.1.甲方有权将乙方使用的经营场地纳入整体企划活动范围之内,乙方应予配合。

10.2.甲方组织的全场促销活动(如打折、发行优惠卡/券、购物卡/券等各种形式),乙方应该在甲方的统一部署下按照甲方制订的促销规则参加,并按甲方签订的《联合促销协议书》缴纳促销费。

10.3.乙方为促进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经甲方批准后,也可以单独进行企划活动或/和促销活动。

10.4.乙方如在同城的其他营业场所进行打折或特卖活动,也应本合同项下联营场地同时举行同样的活动,但如甲方不同意举行,则乙方不得举行。

11.质量责任和侵权责任

11.1.乙方的责任

(1)质量责任: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标识等方面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及条例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2)所有权与知识产权:乙方对其所提供的商品应享有绝对的处分权,不得也不会在其所提供的商品上设有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乙方承诺其所提供的进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没有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名誉权、名称权等专属性权利和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

(3)三包承诺:乙方必须保证承担其所提供商品的“三包”(包退、包修、包换)责任。乙方在甲方所在地设立的商品售后质量的“三包”维修服务地址及电话为:                     

11.2.违约责任:乙方对上述条款如有违反,一经甲方发现、收到投诉或经有关的主管部门查出,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向乙方结算付款,采取先予赔付等措施;

(2)乙方必须立即配合甲方查明事实,进行处理,并及时补救;

(3)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人的赔偿、行政罚款、诉讼费、律师费和聘请其他中介机构的费用、差旅费、招待费等);

(4)保证金不予返还;

(5)上述乙方承担的赔偿或费用,可以从甲方应付乙方货款中扣除;

(6)甲方有权视情节解除本合同。

11.3.为维护需方商誉,供方所供商品发生查证属实的质量问题和侵权事件,供方除按上述约定和承担责任外,还应按下述约定另外赔偿需方商誉损失:

(1)发生投诉,每次赔偿人民币     元,一个月发生两次客诉,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导致媒体曝光,如属地方性媒体每次赔偿人民币     元,如属全国性媒体每次赔偿人民币     元,六个月内发生两次媒体曝光,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导致行政处罚,如属地级市及其以下行政机关处罚,每次赔偿人民币     元;如属省级行政机关处罚,每次赔偿人民币     元;如属国家级行政机关处罚,每次赔偿人民币     元。十二个月内发生两次行政处罚,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上述客诉、媒体曝光或行政处罚,如发生于同一事由,则合适用赔偿。

12.联营期限及联营终止清算

12.1.本合同联营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2.2.本合同期满后,如乙方需继续联营,应在期满前     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如果同意继续联营,双方签订《联营合同续期确认书》(格式见本合同6),签订确认书视为双方重新签订合同,所有事项按执行新合同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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