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模板为《新媒体平台账号合作运营合同》,适用于甲方(经纪公司)授权乙方(MCN机构),就甲方指定签约艺人的指定平台自媒体账号开展合作事务;该授权为独家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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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经纪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MCN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运营合作账号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合作概况
1.1.甲方主要从事艺人经纪业务,全权负责签约艺人在全球范围内的经纪业务、甲方或甲方与第三方合作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与艺人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乙方拥有直播、短视频内容创作能力。
1.2.现甲方授权乙方,就甲方指定签约艺人的指定平台自媒体账号(以下简称“合作账号”)开展合作事务;该授权为独家授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及甲方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外,甲方不得再授权乙方之外的其他主体以任何方式行使上述权利:
1.2.1.签约艺人:见附件《签约艺人与合作账号清单》。
1.2.2.合作账号:见附件《签约艺人与合作账号清单》。
1.2.3.双方可随时确认对签约艺人、合作账号进行的增加或减少。
1.2.4.合作事务
双方通过合作账号输出和露出的下列所有合作,在本合同约定的合作事务范围内,乙方具有最终决定权:
(1)新媒体使用:通过图片、视频、短片、直播、录音录像制作等任意内容或载体,使用或露出乙方签约艺人姓名(包括昵称、艺名等)、形象、肖像或声音的。
(2)商务活动:签约艺人参与有关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各项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歌曲表演、参加演出、电视台节目、广播电视节目、访问、演讲;制作复制出版发行报刊、杂志、录音录像制品。
(3)广告活动:提供广告项目及内容,在双方约定的账号进行发布、宣传推广,参与广告拍摄、担任代言人。
(4)衍生品开发:进行衍生品开发、制作与售卖。
(5)电商开发:一切在互联网上以售卖商品为形式的电商开发。
(6)其他:其他通过合作账号输出和露出的所有形式的内容。
2.合作账号整体安排
2.1.合作账号统计
2.1.1.合作开始前,甲方签约艺人已有相关账号的(包括以个人名义、艺名注册的或其他可以指向或联想到签约艺人本人的或涉及到本合同项下合作事务的其他账号),需将该账号用户名、密码交给乙方保管,并更换该账号的绑定手机号为乙方指定工作人员手机号码。
2.1.2.合作期限内,甲方所属的签约艺人新注册私人账号的(包括以个人名义、艺名注册的或其他可以指向或联想到签约艺人本人的或涉及到本合同项下合作事务的其他账号),甲方应于开设该账号前书面告知乙方开设时间、账号信息等,并加入到本合同约定的合作账号列表中,否则,因该等账号所获的所有收益均归乙方所有。
2.2.合作账号归属
2.2.1.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签约艺人的合作账号归属于甲方。
2.3.合作账号内容发布
2.3.1.乙方负责合作账号的内容发布,但乙方上传和发布的信息应当符合甲方要求和内容审核要求,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通过或要求删除。其他条款若与本条有冲突的,以本条为准。
2.3.2.如乙方需发布的内容可能影响甲乙双方合作的相关内容(包括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已发布的内容),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立即删除并承诺不再发布。
2.3.3.合作期限内,甲方应督促签约艺人积极配合乙方工作,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合作账号运营所需的各种素材。
2.3.4.甲方及甲方签约艺人应服从乙方关于在合作账号发布内容等相关事宜的安排,未经乙方事先书面许可,甲方签约艺人不得对合作事务范围以外的内容进行网络传播,不得以乙方未认可的名义进行网络传播,传播中不得出现乙方或甲方的其他合作方之外的指定产品介绍。
2.4.合作账号运营安排
2.4.1.合作期限内,甲方授权乙方独家运营,乙方拥有本合同项下所有合作账号的使用权,乙方全权负责自媒体平台账号的运营,有权决定实际运营哪些合作账号并提供运营方案,进行接洽资源等,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运营合作账号。
2.4.2.乙方代表甲方或甲方签约艺人签订新媒体平台账号合作合同或其他文件时,若需要甲方或甲方签约艺人作为签约主体或者另行书面确认的,甲方及甲方签约艺人应毫不延迟予以配合。
2.4.3.乙方为甲方及签约艺人提供账号运营服务,应本着提升甲方签约艺人在多平台影响力的目的,根据实际需要对合作账号进行日常、运营和维护。通过多元化的推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适用于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形式)帮助甲方及签约艺人提升人气和收益。
2.4.4.乙方或乙方指定第三方应提供专业的运营团队,为乙方合作账号内容发布的整体策划并提供建设性意见。
2.4.5.乙方应努力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宣传合作账号,尽可能地提高合作账号的知名度,通过强有力的宣传运作获得最佳效果。尽管如此,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并不对运营效果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2.4.6.乙方可根据账号运营实际需要为甲方安排直播培训、短视频拍摄、网络视频演艺等相关培训。甲方艺人在必要时应参与乙方或乙方认可的第三方安排的培训。
3.合作期限
3.1.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3.2.上述合作期限内与第三方签订的合作事务尚未完成的,甲方同意配合至合作事务完成。
3.3.合作期限届满前1个月,如双方未就终止本合同事宜提出书面意见的,则本合同自动续约1年,双方将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继续履行,无需另行签订合同。
3.4.合作期限届满或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后,乙方应将本合同约定的所有自媒体平台账号运营权归还给甲方。
4.收益分配与结算
4.1.收益构成
收益包括但不限于:
(1)直播签约金、礼物打赏等一切因签约艺人形象且通过直播账号渠道获得的收入;
(2)短视频商单等一切因签约艺人形象且通过短视频账号渠道获得的收入;
(3)其他因直播、短视频账号或合作事务可能产生的收入。
4.2.收益分配
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委托乙方运营指定签约艺人的合作账号所产生的收益由乙方负责统一收取,乙方定期结算收益。双方确认,收益分配规则为:
合作账号直播收益:甲方分成比例:40%
合作账号其他收益:甲方分成比例:30%
4.3.关于收益分配的特别约定
4.3.1.因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成本由乙方承担,不得在收益分成前扣除。
4.3.2.甲方与签约艺人之间按照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与乙方无关,亦不得因甲方与签约艺人的任何争议纠纷影响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包括乙方获取收益分成的权利。
4.3.3.签约艺人或甲方自行接洽的各类商务活动通过合作账号发布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也按照如上分成比例分配收益。
4.3.4.合作账号所发布内容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性权利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分成比例由双方按份共有。
5.结算支付方式
5.1.结算周期:每6个月结算一次;结算周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
5.2.结算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的各项收入记录表,收入记录表应载明全部实际收益、甲方分成收益及各项扣除(如有)。
5.3.若甲方对收入记录表持有异议,甲方应在收到收入记录表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并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说明及证据,一并交由甲方审核。
5.4.若甲方逾期未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全部认可,并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
5.5.乙方应于每次结算完成且甲方对分成无异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应结算款项的支付。
5.6.甲方对提成费用计算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审计。如审计结果反映出乙方提供的收入记录表计算有误,则审计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5.7.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5.8.发票
5.9.甲方应在乙方支付收益分成前向乙方开具发票并自行承担开具发票所需的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10.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要求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6.知识产权与人格权
6.1.知识产权
6.1.1.本合同合作期限内,甲方授权乙方有权根据合作账号运营的需要自行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形成的各类作品的所有权利。
6.1.2.乙方有权使用签约艺人的肖像、名字制作相关的视频、图片、音频、文字内容(下称“素材”,并在相关平台发布。
6.2.人格权
6.2.1.肖像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自由使用或委托第三方使用甲方签约艺人的肖像,并有权制作成任何形式的商品,乙方有权自行或由乙方所指定的第三方行使上述各项权利。
6.2.2.姓名、艺名及合作账号名称
为达成本合同目的,乙方拥有无偿使用甲方及签约艺人姓名及其署名的权利,并且享有将上述姓名和署名交由第三方使用的权利。
6.3.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
6.3.1.发布内容为乙方创作时,因权利归属、瑕疵及违法等问题而引起的任何纠纷,或因视频内容涉及肖像权或名誉权等任何侵犯第三方权利的纠纷,乙方负责解决纠纷,并承担包括侵权赔偿在内的一切责任;同时确保甲方免责。
6.3.2.发布内容为甲方创作时,因权利归属、瑕疵及违法等问题而引起的任何纠纷,或因视频内容涉及肖像权或名誉权等任何侵犯第三方权利的纠纷,甲方负责解决纠纷,并承担包括侵权赔偿在内的一切责任;同时确保乙方免责。
6.3.3.发布内容为双方共同创作时,因权利归属、瑕疵及违法等问题而引起的任何纠纷,或因视频内容涉及肖像权或名誉权等任何侵犯第三方权利的纠纷,双方共同解决纠纷,并按照各自过错承担侵权赔偿在内的一切责任。
6.4.知识产权维权
6.4.1.维权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监测侵权行为、发送维权函、提起诉讼或仲裁调解、和解等任何方式。
6.4.2.维权方及维权收益
(1)维权方:乙方负责全权代理乙方艺人合作账号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利和派生的各种权益,对乙方上传和发布的所有视频,若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侵犯合作账号发布内容知识产权,甲方通过本合同授权乙方以甲方之名义单独维权,乙方可对维权事宜做出任何独立决策并独立实施,同时乙方有权转授权专业第三方从事上述维权事宜。
(2)维权收益: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维权成本由乙方承担,实际维权方可获得维权收益。
7.个人形象及道德约束
7.1.合作期限内,双方应对其言行举止负责,不得作出任何有损其形象或者可能导致其合作账号不能正常运营的行为。
7.2.甲方应确保其签约艺人的个人形象及言行,甲方及签约艺人应尽可能的维护和提高公众形象,不得出现任何因吸毒、婚外恋、盗窃、嫖娼、服用禁药、赌博(及教唆、引诱他人参与赌博,为他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或引导性信息,组织非法竞猜或传播非法竞猜信息)等违反公共秩序、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形象或受公众谴责的行为。
8.保密
8.1.一般保密安排
8.1.1.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8.2.具体安排
8.2.1.乙方同意在任何时间、情况下,均不以任何方式向传媒、广告商及任何第三者透露任何有关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的业务活动。
(2)甲方商业和非商业业务。
(3)形象、广告策划创意及其实施方案、市场状况和收益情况。
8.2.2.甲、乙同意对双方签署所有法律文件保密,法律文件包含但不限于:
(1)甲、乙双方签署的所有合同文件、约定的书面和口头内容;
(2)甲方与第三方签署的所有与本合同约定经纪代理业务相关法律文件、甲方其他商业活动法律文件;
(3)经甲方认可乙方与第三方签署的所有法律文件。
8.3.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9.陈述与保证
9.1.甲方承诺本合同履行期间拥有签约艺人独家经纪权,甲方与签约艺人之间的经纪合同与本合同无冲突,甲方有完整权限签订及履行本合同。
9.2.甲方及其签约艺人承诺已提供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的全部已有自媒体平台账号。
9.3.甲方及其签约艺人承诺全面履行乙方代表甲方或甲方签约艺人对外签订的任何合同。
9.4.甲方确认其不享有依据委托代理法律关系或行纪合同法律关系规定的单方任意解除权。
9.5.在合作期限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与除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建立与本合同所涉及任何范围及内容相关的合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9.5.1.与第三方展开自媒体账号合作,或将甲方及签约艺人的作品另行授权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发布;
9.5.2.与第三方达成与本合同项下合作模式相同或相似的合作。
9.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应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9.7.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各方代表已经获得相应授权。
10.违约责任
10.1.合作期限内,乙方独家享有签约艺人全部合作账号的运营权,甲方不再聘请除乙方之外的任何主体运营或管理本合同约定的合作账号,不得授权或允许除乙方之外的任何主体行使本合同项下已经授权给乙方的相关权利,亦不得自己行使上述权利。甲方如有渠道为签约艺人合作账号提供资源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应转交由乙方进行处理。甲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壹百万元(¥1000000元)。若甲方实际损失大于所确定的违约金数额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10.2.本合同合作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导致乙方运营方案不能执行的,甲方应按照单次违约支付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500000元)违约金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实际损失大于上述违约金数额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下列情形累计达3次以上的,视为甲方根本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叁百万元(¥3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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