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模板为《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适用于国企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明确权责,确保企业依法、遵章、民主、高效经营并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要求公司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均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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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明确权责,确保企业依法、遵章、民主、高效经营并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均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三重一大”需要向上级单位报批的决策事项,应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章 主要内容及决策主体
第四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是指中办发〔2010〕1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列明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资金运作事项。对“三重一大”事项,公司坚持: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四大原则,通过明确决策主体、充分沟通协调、严格决策程序、加强落实监督来优化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指涉及公司发展稳定、战略规划、经营方针、资产处置、职工利益、党的建设等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党建、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维稳、党群事务等,由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
2、企业破产、改制、重组、分立、兼并、增资扩股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经理层制订方案,党委会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批。
3、股权投资、股权转让、变更等事项,由经理层制订方案,党委会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再提交股东会审批。
4、公司发展战略、机构调整、经营性投资等事项,按照《公司章程》或相关规定,由经理层制订方案,党委会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报董事会批准。
5、重大资产处置,包括重大资产的出售、报废、报损;重大债权资产对外投资、置换、债务重组及资产损失核销等,由经理层制订方案,党委会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报董事会批准。
6、公司劳动用工、绩效考核、薪酬分配方案(除职业经理人及上级单位管理干部外),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7、职业经理人的劳动用工、绩效考核、薪酬分配方案等事项,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8、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一般由党委会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必要时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公司党委会组成人员的任免,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公司党委选举。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不含职业经理人)组成人员的任免、委派和聘免,按《党章》《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章程》及上级单位的相关规定,由党委会研究讨论,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任免、委派和聘免。
3、公司职业经理人的任免、委派和聘免,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4、公司本部所有员工聘免、选拔与晋升,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5、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会代表,由党委会研究讨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
6、向控股和参股企业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党委会研究讨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
7、公司后备中层干部的管理事项,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8、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由党委会提议或决定。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重大项目投资、重大筹资、重大合作项目等重要影响的项目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由党委会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报董事会审批。
2、企业年度经营计划,由党委会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报董事会审批。
3、企业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事项,由党委会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报董事会审批。
4、项目立项成本为XX万元及以上的事项,由党委会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报董事会审批。
5、其他重大项目相关事项,由党委会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报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 “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指涉及公司领导人员在授权限额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由党委会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报董事会审批。
2、企业融资、担保、借款、期权、期贷等金融衍生业务,由党委会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报董事会审批。
3、企业预算内XX万元及以上支出,由党委会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报董事会审批。
4、使用资金进行理财的,由党委会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报董事会审批。
5、企业预算外XX万元及以上资金支出,由党委会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报董事会审批。
6、企业对外捐赠和赞助XX万元及以上的由党委会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报董事会审批。
7、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由党委会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报董事会审批。
第三章 决策前的沟通协调及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采取党委会集体讨论前置,再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议(股东会审批事项除外)集体研究做出决策。
1、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召开,党委委员参加。根据需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公司领导班子、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约列席会议。党委会采取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制。
2、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召开。根据需要,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3、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召开,也可由董事长委托其他董事成员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成员参加。根据需要,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议题,由公司主要领导直接提出,也可授权分管领导或公司职能部门、事业部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董事长或党委书记同意列为议题,并安排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在议题提交会议决策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准备:
1、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决策方案。
2、充分协商。党委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分别召开党委会会议、经理层会议等,应当对提交会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3、重大投资项目、大额资金采购等,应事先形成报告。重要人事任免,要严格按照干部选人用人程序操作。
第十二条 会议决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组织会议。应提前通知有关与会人员,到会成员应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召开,明确会议议程,议案在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2、会上充分讨论。与会人员应在会上充分讨论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集体决策的事项按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除特殊情况,未列入议题的不得临时动议。
3、形成会议决定:
(1)凡需以公司党委会议、董事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形式对“三重一大”事项做出集体决策的,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做出决策。
(2)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时,成员应全部到会,如因故缺席,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并保证每个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3)议案中若对某一项内容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推迟作出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作出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董事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承担决策责任。
(4)在会议集体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依法作出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暂缓实施的决定。
(5)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4、备案备查。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记录入等内容,应由相关人员负责详细记录、整理,并交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会议的决策必须形成相应的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十四条 参会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及讨论情况,不得泄露。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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