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模板为《股东合伙成立公司协议》,适用于多位股东合伙人合伙开公司(默认三人,可自主增加或减少人数)。合同完善全面,包含公司运作机制,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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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乙、丙三人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如下协议:
公司股东组成部分: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经上述股东各方充分协商,就投资成立公司(下称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拟设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1、 公司名称:
2、 经营范围:
3、 注册资本:
4、 法定地址:
5、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公司成立后,以法人代表为主要负责人全权负责公司的管理与经营。
第三条 公司注册期限
公司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 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
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
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
2、各公司股东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股东不按协议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本公司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公司股东的出资,为公司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公司终止后,各公司股东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公司运作
1、在合作期内,公司的原始股本金不得作为其他用途,只能用在公司的经营和业务往来上,公司所有资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2、甲方为公司法人及负责人
作为公司运作的总负责人,全权处理公司的所有事务,必须实现公司一元化领导,独立处理公司事务,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三股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其权限是:
- a)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 b) 单项费用支付超过元;
- c) 新产品的引进;
- d) 重大的促销活动;
- e) 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f) 对公司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 g) 出售公司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 h) 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担的债务;
- i) 公司人员在需要情况下招聘人员及培训;
- f) 审批日常开支及管理公司所有资产,但必需钱帐分离,不能管理帐务。
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
- a) 参与公司事业的管理,及对公司前景提供可行性方案与报告。
- b) 听取公司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 c) 检查公司账册及经营情况;
- d) 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3、资金独立调控运作处理,完全独立核算,每月召开一次股东会议,审核公司的的每月财务报表,评议公司的运作状况。
4、公司所有的一切经销的产品的代理权为两股东共同享有,厂方的一切业务往来由公司认可,操作合谈。凡是厂方所有的返利扣率和奖金、奖品或者其他方面的优惠和待遇,归各股东共同享有。
5、公司今后如需增资,需由甲乙丙三方同意并一起协商,一起签订协议、为了消除乙丙双方的后顾之忧,加入股份后 月内,如乙丙任何方要求退股,甲方将无条件同意,并在 天之内退还股本金,并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结算给退股方。公司成立后,在 至 时间内双方不允许退出股份。在 时间后,如有任何一方股东退股,其所持股权由其他股东认购,如其他股东不认购,退股方可把股份转让给第三方。
6、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同时作为经营运作人,公司每月应付工资为 元,并享受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第一年度产生的利润,各股东不可以分红,留存公司作为资本填充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
3、 盈余分配:以甲、乙、丙三方所占股份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4、 债务承担:公司债务先由公司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偿还时,以各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1、 入股:
- a) 需承认本合同;
- b) 需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 c) 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 退股:
- a) 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
- b) 不得在公司不利时退股;
- c) 退股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公司股东并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 d) 退股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 e) 未经公司股东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 出资的转让:允许公司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公司股东有优先转让权,转让价格按公司所有资产比例核算。如转让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甲、乙、丙任何三方中任何两方应该以公司前途大局为重,不得有意为难第三人,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公司资产所有权,同时应承担此前公司按股份比例所需偿还的债务。
第八条 禁止行业
1、 未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禁止任何公司股东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非公司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造成损失其按实际损失赔偿。
2、 禁止公司股东经营与公司竞争主流的业务,如需经营,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方可。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同类型业务的合伙。
4、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共同决议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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