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模板为《借款保证合同书》,该文件是一份为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合同,明确保证范围涵盖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失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并规定在债务到期未履行、借款人违约、破产、解散等多种情形下保证人须立即承担责任,保证期间至主债务履行期满或展期后两年止。合同列明保证人需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监督借款使用、提供真实财产与信用信息、及时通知重大变更等义务,同时赋予债权人在存在物的担保时可要求保证人优先承担责任及自主选择清偿顺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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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债权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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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 (下称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证人愿为债权人依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经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保证金额、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本金数额为人民币 元整。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约定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出借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邮寄费、公告费等)。
(二)保证责任
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出借人按照主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借款人违反主合同项下其他约定,保证人应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立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对借款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资产为公司名下所有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及对外所享有的投资权益。
(三)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若主债务为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债权人和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等事项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四)保证人义务
1、保证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主体。
2、保证人应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已经知悉所担保的主合同。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自愿履行保证责任。
4、保证人应如实向债权人提供其财产情况和个人信用等有关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再为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5、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出借人,并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出借人认可的担保;
6、保证人发生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状况变更、法人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以及发生联营、租赁、投资、兼并、重组、分立、实际控制人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情况,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债权人;
7、保证人违反上述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赔偿损失。
(六)保证责任的承担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以归还本金、利息(包括约定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或费用等,且该清偿顺序由债权人自主选择。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债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保证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3)债务人、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债务人、保证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保证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6)债务人、保证人或其股东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釆取处罚措施,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7)债务人或保证人的个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有异常变动、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己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8)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于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
3、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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