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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合法吗?员工反手被迫离职获赔8.4万!

案情介绍

201681日,杨某入职公司担任设计师。

2025531日,杨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总经理请假未获批准,61日杨某旷工半天。

202563日,公司总经理在工作群中发布内容:“设计师杨某,在节假日没按公司要求请假,后没影响团购,不做严肃处理,按公司制度,控工三天处理等”。

杨某在群内回复:“赵,我是特殊情况,一再跟您说我是特殊情况”。

后因上述处罚内容双方发生争执,杨某未再到公司处工作。

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第九条第(2)款第③项载明:“员工旷工一日按3天基本工资扣除。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达6日或一年旷工达12日者,给予解雇。”

后杨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1. 公司规章制度中“旷工一日按3天基本工资扣除”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

2. 杨某以公司规章制度违法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及欠付工资是否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84528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作出的“旷工三日的处理决定”与其提交的《蒙自某乙家居成品/定制总规章制度》中对“旷工一日按3天基本工资扣除”的规定不符。

即便公司作出的“旷工三日的处理决定”实际指按3天基本工资扣除,旷工一天扣除3天基本工资的处罚,该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的规定,杨某有权向公司提出解除案涉劳动合同关系。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4528元。

提起上诉:公司制度奖惩分明且未主动开除员工,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上诉称:公司制度奖惩分明、公平公正,不能片面认定个别条款。公司从未有过要和杨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系杨某请假未批后选择直接旷工,公司执行管理制度,属于杨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杨某答辩称:公司自始至终未形成合法有效的书面制度,规章制度未经公示也未经员工同意。“旷工一日按3天基本工资扣除”严重违背劳动法规,处罚严重过当。公司强行进行不公正处罚,系被迫离职,公司应依法支付欠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二审判决:公司依据违法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处罚,员工被迫解除可获得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认为,履行劳动合同要遵守劳动法律相关规定。公司出具的《规章制度》中对“旷工一日按3天基本工资扣除”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规定,其依据该条规章制度对杨某进行处罚,杨某依法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对杨某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4528元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0122

案号:(2026)云25民终29

 

实务要点

1. 旷工1天扣3天基本工资是否合法?

劳动者旷工的,用人单位仅可扣除旷工期间相对应的实际未提供劳动时间的工资(即“不提供劳动不给薪”),但一般不支持惩罚性扣薪。本案中,公司制度规定“旷工1天扣3天基本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第50条关于禁止克扣工资的强行性规定。法院据此认定该制度违法,应该是没问题的

2. 违法的规章制度一旦落地实施“损害劳动者权益”,可能触发被迫解除的法定事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4)项,规章制度违法且“损害劳动者权益”是劳动者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的前提。在司法实践中,若违法制度仅停留在纸面上而未实际损害劳动者权益一般不会支持员工被迫解除。但本案中,管理者直接在工作群宣布对员工按违规制度执行“按公司制度控工三天处理”,意味着违法规章制度已被具体实施并侵害了员工权益。员工以此为由被迫离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法院支持员工可以理解。

3. 用人单位风险提示

许多中小企业习惯在员工手册中设置“迟到一次扣100”、“旷工一天扣三天薪资”等条款以示惩戒。此类条款不仅在仲裁或诉讼中会被认定无效,还可能给企业带来沉重的法律后果,本案就是典一个教训。用人单位应将违规惩戒机制转向合法合规的绩效考核扣减、取消奖金或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而非直接扣减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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