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6年8月1日,杨某入职公司担任设计师。
2025年5月31日,杨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总经理请假未获批准,6月1日杨某旷工半天。
2025年6月3日,公司总经理在工作群中发布内容:“设计师杨某,在节假日没按公司要求请假,后没影响团购,不做严肃处理,按公司制度,控工三天处理等”。
杨某在群内回复:“赵总,我是特殊情况,一再跟您说我是特殊情况”。
后因上述处罚内容双方发生争执,杨某未再到公司处工作。
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第九条第(2)款第③项载明:“员工旷工一日按3天基本工资扣除。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达6日或一年旷工达12日者,给予解雇。”
后杨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1. 公司规章制度中“旷工一日按3天基本工资扣除”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
2. 杨某以公司规章制度违法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及欠付工资是否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84528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作出的“旷工三日的处理决定”与其提交的《蒙自某乙家居成品/定制总规章制度》中对“旷工一日按3天基本工资扣除”的规定不符。
即便公司作出的“旷工三日的处理决定”实际指按3天基本工资扣除,旷工一天扣除3天基本工资的处罚,该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的规定,杨某有权向公司提出解除案涉劳动合同关系。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4528元。
提起上诉:公司制度奖惩分明且未主动开除员工,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上诉称:公司制度奖惩分明、公平公正,不能片面认定个别条款。公司从未有过要和杨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系杨某请假未批后选择直接旷工,公司执行管理制度,属于杨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杨某答辩称:公司自始至终未形成合法有效的书面制度,规章制度未经公示也未经员工同意。“旷工一日按3天基本工资扣除”严重违背劳动法规,处罚严重过当。公司强行进行不公正处罚,我系被迫离职,公司应依法支付欠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二审判决:公司依据违法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处罚,员工被迫解除可获得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认为,履行劳动合同要遵守劳动法律相关规定。公司出具的《规章制度》中对“旷工一日按3天基本工资扣除”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规定,其依据该条规章制度对杨某进行处罚,杨某依法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对杨某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4528元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01月22日
案号:(2026)云25民终29号
实务要点
1. 旷工1天扣3天基本工资是否合法?
劳动者旷工的,用人单位仅可扣除旷工期间相对应的实际未提供劳动时间的工资(即“不提供劳动不给薪”),但一般不支持惩罚性扣薪。本案中,公司制度规定“旷工1天扣3天基本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第50条关于禁止克扣工资的强行性规定。法院据此认定该制度违法,应该是没问题的。
2. 违法的规章制度一旦落地实施“损害劳动者权益”,可能触发被迫解除的法定事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4)项,规章制度违法且“损害劳动者权益”是劳动者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的前提。在司法实践中,若违法制度仅停留在纸面上而未实际损害劳动者权益,一般不会支持员工被迫解除。但本案中,管理者直接在工作群宣布对员工按违规制度执行“按公司制度控工三天处理”,意味着违法规章制度已被具体实施并侵害了员工权益。员工以此为由被迫离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法院支持员工可以理解。
3. 用人单位风险提示
许多中小企业习惯在员工手册中设置“迟到一次扣100”、“旷工一天扣三天薪资”等条款以示惩戒。此类条款不仅在仲裁或诉讼中会被认定无效,还可能给企业带来沉重的法律后果,本案就是典一个教训。用人单位应将违规惩戒机制转向合法合规的绩效考核扣减、取消奖金或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而非直接扣减基本工资。
法律城堡网

__2026-08-0620_20_43.png)
__2026-03-2411_32_39.png)
__2025-05-3017_19_15-220x150.png)
__2025-06-0123_42_53-220x150.png)
.jpg)
评论前必须登录!
立即登录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