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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超过1小时算旷工1天,合法吗?

迟到1小时以上,视为旷工1天!这在许多企业员工手册中并不少见,法律真的认可这种“时间换算”吗?看似合理的管理自主权,实则游走在违法的边缘。

本文的案例,就揭开这类考勤制度的致命漏洞,为所有企业敲响了一记警钟!

01案情简

吴某林2018年4月25日入职长沙Z公司,担任工程班长职务,双方签订了自2018年4月25日至2024年4月24日的劳动合同

2021年11月1日,A公司、Z公司与吴某林签订劳动关系转移三方协议,吴某林劳动关系从 Z公司转移至 A公司处。 A公司制定了《日常工作规范管理条例》、《长沙 A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吴某林签字确认并参加了相关培训。

依据《日常工作规范管理条例》第四条“员工迟到或早退在1个小时以上的,按照旷工1天处理”,《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第6.3.1条“严重违背公司制度,严重损害公司及公司员工利益、形象等的言论及行为的”、6.3.4条“无故连续旷工达2日以上或累计旷工3次及以上”的规定,员工有上述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7月6日 A公司在事先征得工会同意后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吴某林向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3年12月1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3)第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A公司支付吴某林经济补偿29908.45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000.37元。 A公司不服上述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双方证据

A公司主张吴某林存在多项违纪:6月11日下午早退1.5小时;端午假期(6月22日至24日)未按排班全勤在岗,未报备请假及交接工作,多次擅自离岗超1小时构成旷工;其中22日、23日中午离岗后未归却打卡下班,涉嫌考勤造假、违背诚信。公司提交刷卡记录、面谈表、调查报告、录音及视频等证据佐证。

监控视频显示,吴某林离岗时长分别为:6月11日约1.5小时,22日约4.5小时,23日约4小时,24日约2小时。谈话录音中,吴某林承认24日11时许离岗、约15时返回;22日、23日均于8点前到岗、11时许离岗。

吴某林则称,6月22日、6月23日中午离开公司后下午2点左右由南门右侧横跨进入小区后回公司上班,下午下班进行打卡。吴某林同时提供了工作照片予以佐证。

02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

上下班考勤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规章制度,劳动者应予以遵守。同时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A公司提供的证据在证明吴某林6月11日、6月22日-24日期间存在迟到、早退问题上已达到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且吴某林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驳 A公司的主张。

A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以吴某林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有事实依据,系合法解除,A公司无须向吴某林支付仲裁确认的经济补偿29908.45元。

A公司对仲裁裁决的未休年休假工资5000.37元不持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A公司应予以支付。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迟到是指到达的时间晚于规定的时间,即员工晚于规定上班时间到岗。早退是指未到规定时间而提早退离岗位、会场等,即员工早于规定时间离开工作岗位。旷工则是指员工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而无故缺勤。旷工的本质是属于一种劳动者未履行劳动义务的客观事实状态, A公司《日常工作规范管理条例》中关于员工迟到或早退在1个小时以上的,按照旷工1天处理的规定,显然与客观事实相悖,排除了劳动者当日正常履行劳动义务期间所应享有的权利。

根据 A公司提交的监控视屏以及谈话录音等证据,可认定吴某林2023年6月22日缺勤4.5小时、2023年6月23日缺勤4小时、2023年6月24日缺勤2小时,连续三日缺勤的时间客观上尚未达到两天,而 A公司直接依据上述规定认定每天的缺勤均构成旷工一天,进而计算出吴某林2023年6月连续旷工三天,并依据《员工奖惩管理制度》中“无故连续旷工达2日以上……”的规定认定吴某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解除劳动合同,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 A公司关于旷工认定的规定不具有合法与合理性,其据此解除与吴某林劳动关系的依据不充分。

 

03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经营权,但制度内容必须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劳动合同法》虽赋予企业单方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但该权利并非不受制约。

将“迟到/早退1小时”直接换算为“旷工1天”,属于典型的“以形式规则替代实质事实”,违背了过罚相当的比例原则。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对明显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效力否定性评价,即便该制度已履行民主公示程序且员工已签字确认,亦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企业在认定“严重违纪”时,应严格区分“迟到、早退”与“旷工”的法律概念。旷工的核心构成要件是“全日无故缺勤”,即劳动者未提供任何劳动。将员工数小时的脱岗行为,通过制度换算累积为“连续旷工N天”,属于人为拔高违纪情节。本案中,员工实际缺勤时长累计并未达到制度规定的“连续旷工2日”的标准,企业依据无效的换算规则解除合同,必然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企业应摒弃“一刀切”的简单化管理思维,清理“迟到1小时算旷工1天”、“旷工1天扣3天工资”等已被司法实践普遍否定的条款。针对考勤异常,应建立阶梯式、累进式的处罚机制(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直至解除),而非直接的“跃迁式”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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